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谷庆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1********06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1执恢1548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恢1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谷庆凯一次性给付原告大连鹏拓钢材市场艺锦物资商行钢材货款3,326,084.09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谷庆凯一次性给付原告大连鹏拓钢材市场艺锦物资商行3,326,084.09元欠付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7月7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照6.55%计算)。三、驳回原告大连鹏拓钢材市场艺锦物资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2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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