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洪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5********06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05民初1044号 |
案号 |
(2020)桂0305执恢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无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史顺捷于2016年8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362902161013143《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史顺捷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截止至2018年3月4日利息118 810.85元(含罚息、复利)及自2018年3月5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362902161013143《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的罚息、复利;三、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就被告蒋富贵、兰宗清、张生、欧阳心菲提供抵押担保的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58号彰泰澳洲假日18#楼1-1号商铺(房产证号分别为: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30476855号、30476856号、30476857号、3047685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桂市国用(2016)第60143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王颂、邹洪萍、曾胜对被告史顺捷向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1 7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15 875元,应补交15 875元),邮寄费34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2 691元,由被告史顺捷、蒋富贵、兰宗清、张生、欧阳心菲、王颂、邹洪萍、曾胜共同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