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03********2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39453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23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银行承兑合同垫付款一百二十九万四千二百六十九元三角六分及罚息(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的罚息为六十五万二千五百三十九元九角八分;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一百二十九万四千二百六十九元三角六分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律师费一万元;三、被告河南新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郑州丰烨科贸有限公司、程涛、王化宝、齐惠敏、李艳茹、傅辉对被告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河南新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郑州丰烨科贸有限公司、程涛、王化宝、齐惠敏、李艳茹、傅辉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七百七十四元,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郑州丰烨科贸有限公司、程涛、王化宝、齐惠敏、李艳茹、傅辉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二十元,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河南新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郑州丰烨科贸有限公司、程涛、齐惠敏、李艳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7-02-13
发布时间
2017-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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