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忠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1********36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327民初448号 |
案号 |
(2020)陕0327执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杨忠平赔偿张宝明医疗费133346.82元、继续治疗费9000元、清洁、护理用品费13047元(含定残后的费用12000元)、误工费20240元(184天×110元/天)、护理费322051元(79天×140元/天+105天×103元/天+37522元/年×10年×80%)、交通费2490.50元、鉴定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60元(86天×60元/天)、营养费3000元(20元/天×150天)、残疾赔偿金246520元(12326元/年×20年×100%)、复印费1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807413.32元的80%,计645930.66元,除已垫付的100940元,其余544990.66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二、上述费用的20%,计161482.66元由张宝明自负;三、由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杨忠平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张宝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0元,依法减半收取8280元,由原告张宝明负担3530元(含超诉部分),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忠平共同负担47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