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124********1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5618号 |
案号 |
(2015)闵执字第06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朗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朗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亮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3,965.83元,由原告上海朗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亮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43.83元,被告余辉负担2,22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5-06-18 |
发布时间 |
2015-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