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43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421民初1184号
案号
(2020)湘0421执恢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刘斌欠王碧玲转让款5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刘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王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80元,由刘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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