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水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5********0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02民初380号
案号
(2020)赣0702执27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水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实信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由被告叶东萍对被告刘水莲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若被告刘水莲、叶东萍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的给付义务,原告赣州市实信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水莲抵押的位于上犹县东山镇东门大塘面301号[产权证号:赣(2018)上犹县不动产第0005053号]行使抵押权,就该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取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被告刘水莲、叶东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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