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4********0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24民初720号
案号
(2020)新2324执16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慧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276170.66元;二、被告刘慧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利息43188.88元(截止到2019年2月28日),并从2019年3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13.938748‰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为止;三、被告白亮、赵晨珠、张金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亮、赵晨珠、张金明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慧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邮寄送达费180元,以上合计3225元,由被告刘慧芳负担,被告白亮、赵晨珠、张金明对被告刘慧芳应负担部分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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