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书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5********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4324民初133号 |
案号 |
(2020)新4324执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罗大江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大江负担69元,被告何书金负担108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