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颜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22********3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0122民初50号 |
案号 |
(2020)吉0122执1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廉绪、吴雨来自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农安县互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6,600.51元;二、被告吴长山、王颜华对廉绪、吴雨来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吴长山、王颜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廉绪、吴雨来追偿;四、驳回原告农安县互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6.97元减半收取743.49元由四被告廉绪、吴雨来、吴长山、王颜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