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122********3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吉0122民初50号
案号
(2020)吉0122执17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农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廉绪、吴雨来自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农安县互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6,600.51元;二、被告吴长山、王颜华对廉绪、吴雨来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吴长山、王颜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廉绪、吴雨来追偿;四、驳回原告农安县互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6.97元减半收取743.49元由四被告廉绪、吴雨来、吴长山、王颜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0-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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