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詹建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621********57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603民初2262号
案号
(2020)浙0603执32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借款本金10,179,173.5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6日)1,086,725.03元,合计11,265,898.53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号为891112017001205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利随本清;二、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借款本金6,248,854.5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6日)659,608.67元,合计6,908,463.17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号为891112017001205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利随本清;三、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截至2019年12月6日的借款利息1,323,593.32元(含罚息、复息),并支付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号为891112017001204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复息;四、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截至2019年12月6日的借款利息1,252,783.81元(含罚息、复息),并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号为891112017001205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复息;五、被告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钱清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爱法、漏兴福对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夏兴钢、夏爱琴、詹建锋、夏建新、夏炳松、马志娟、杜卫珍对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554元,减半收取计72,777元,由被告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钱清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爱法、漏兴福、夏兴钢、夏爱琴、詹建锋、夏建新、夏炳松、马志娟、杜卫珍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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