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强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1********7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51民初2597号
案号
(2020)沪0151执恢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吴美娟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中的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护理费人民币5705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误工费人民币35686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56309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中的物损费人民币200元。综上合计人民币120200元; 二、被告段强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美娟医疗费人民币84392.80元、营养费人民币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5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351895元、鉴定费人民币4800元、代理费人民币7000元共计人民币452337.80元中的80%,计人民币361870.24元。扣除被告段强松已支付原告吴美娟的人民币20000元,被告段强松实际尚应支付原告吴美娟人民币341870.24元; 三、原告吴美娟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96元,由原告吴美娟负担人民币986元,被告段强松负担人民币381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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