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杰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201********21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5432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29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中华、焦杰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瑞成返还租金22万元。二、被告魏中华、焦杰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瑞成支付10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日起至7月11日的利息120.83元,以及22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魏中华、焦杰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