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杰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201********21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5民初5432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29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中华、焦杰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瑞成返还租金22万元。二、被告魏中华、焦杰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瑞成支付10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日起至7月11日的利息120.83元,以及22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魏中华、焦杰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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