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27********06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甬仲金字第89号 |
案号 |
(2020)粤53执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一潘建国立即偿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3053,92元、利息6600,54元、违约金(滞纳金)1905,17元合计21559,63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根据借款本金13053,9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的利息;2、被执行人一潘建国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律师费3000元;3、被执行人二李宝琴对被执行人潘建国的裁决书主文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对合同编号为2018兴宁个车4534号《抵押合同》项下被执行人一潘建国名下的大众汽车牌svw6474ced车辆(车牌号为粤w58767,发动机号为713541,车架号为lsvuc20t5h2215613)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被执行人一潘建国不履行裁决书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5、被执行人三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一潘建国的裁决书主文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强制被执行人一、二、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产生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7、本案执行费用由各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