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3********2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02民初538号 |
案号 |
(2020)冀1002执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孟庆红残疾赔偿金230359.53元、车辆损失1000元,共计231359.5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高扬赔偿原告孟庆红医疗费216742.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400元、营养费36500元、误工费65994元、护理费530870元、残疾赔偿金728035.47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984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20000元、鉴定费2970元、卫生护理垫费2377.33元,共计1690889.0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孟庆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91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共计33211元,由原告孟庆红负担5170元,由被告高扬负担2804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