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向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21********0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305民初2467号 |
案号 |
(2020)桂0305执恢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碧雨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2700000元及利息610910.23元(利息计算:暂计至2017年8月10日,从2017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鲁施红、鲁弈彬、方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邓碧雨所有的坐落于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14号1栋1-6-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30377452号)、被告鲁弈彬所有的坐落于桂林市安新北路16#安心花苑3栋1-6号及1-7号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30193341号、30193342号)、被告鲁施红所有的坐落于桂林市东江路28号漓东休闲商业街10#楼1-4-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30175965号)、被告方巍、方向普、张秀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14号1栋1-6-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30331227号、30331228号、3033122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诉讼费3328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邓碧雨、鲁施红、鲁弈彬、方巍、方向普、张秀娟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