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牛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28********51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21579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172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3612667】。一、被告张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安营业部归还尚欠借款本金38747.31元并支付利息(以38747.31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牛伟对被告张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360元,由二被告负担10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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