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2********2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射洪民初字第1847号 |
案号 |
(2020)川0922执恢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邓志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谢连兵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67.26元、误工费11450.68元、残疾赔偿金56533.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250元、摩托车维修费810元,共计81811.02元。二、由被告邓志强赔偿交强险限额内不足的医疗费3749.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00元、鉴定费750元,共计4899.76元的70%,计3429.83元。上列一、二项中,品迭被告邓志强垫付的医疗费2500元后,被告邓志强还应向赔偿原告谢连兵82740.85 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