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5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02民初5411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43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侃、被告葛伟伟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截止2019年1月22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24123.07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8038.03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32161.1元;二、被告吴侃、被告葛伟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给付原告实际所欠借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上列一、二项所列被告应偿还原告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对被告吴侃、葛伟伟共同设定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菜市街4号21层1号房屋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1172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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