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日月电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90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11民初2041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293215.2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陈根乐、金末秀、安庆市金业电器有限公司、安庆市裕祥电器有限公司、吴伟生、汪庆生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庆日月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30万元的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债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庆国用(2011)第422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如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债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许小乐持有的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36.3%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如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债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陈春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回祥东路与裕庆路交界处吉祥家园8幢2单元104室房产(宜房字第307615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50万元范围优先受偿;七、如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债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林进强所有的位于安庆市龙山路建南村2#1单元402室房产(宜房字第301814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八、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33146元减半收取16573元,由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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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进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779088623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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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