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4********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3民初5305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恢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卫萍、被告申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8月16日的借款本金48万元,利息11711.89元,逾期罚息82080元,合计573791.89元人民币。2016年8月16日之后的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日。二、被告宋俊鹏、任波、刘书丽、宋英、卢俊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38元,由被告宋卫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