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2********0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5704号
案号
(2019)京0108执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刚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 1 000 000元、利息10 152.24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的罚息为232 750.45元,自二O一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李刚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6129.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邢丽对第一、二项规定的李刚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贾翠红、北京金成易通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李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贾翠红、北京金成易通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李刚追偿;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李刚、邢丽、贾翠红、北京金成易通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时间
2019-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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