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油市伍恒工业固体废渣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9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81民初1993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1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付小凤与被告江油市伍恒工业固体废渣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砂石加工生产线买卖合同》、2019年8月20日签订的《砂石加工生产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江油市伍恒工业固体废渣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砂石加工生产线一套(包括1,149型喂料机一台,750×1,060鄂破机一台,800×1.2米喂料机一台,1,400圆锥破二台,2470双轴振动筛(三层和两层)各一台,9,500制砂机一台,1.5×7米搅沙机一台,300方尾沙机一台,45千瓦水泵一台,以及操作室(含室内所有机器操控柜)、输送带、输送架、抽水设备一套、高低压电缆线、职工宿舍板房五间,由原告自行拆除并承担拆除费用)。三、被告江油市伍恒工业固体废渣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向付小凤赔偿砂石加工生产线占有、使用期间的经济损失30万元/月。四、驳回原告付小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付小凤负担650元,被告江油市伍恒工业固体废渣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负担9,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佳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81689941942Y |
登记机关 |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油市三合镇广胜村九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