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01民初3835号 |
案号 |
(2020)新2301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900000元、利息1399804元;二、被告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按月利率14.68125‰以3900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被告新疆新实良种有限公司应给付的款项,有权先以被告孟玉江、吕玲(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昌市房字第0012330号),被告鲁成旺、曹俊芬(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昌市房字第00053035),被告何晓玲、吴斌(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昌市房字第00129434),被告文明玖、马祥碧(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昌市房字第00206735),被告阮西雷、张霞(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昌市房字第00099394)的房屋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被告新疆新实良种有限公司应给付的款项,以被告孟玉江、吕玲(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昌市房字第0012330号),被告鲁成旺、曹俊芬(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昌市房字第00053035),被告何晓玲、吴斌(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昌市房字第00129434),被告文明玖、马祥碧(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昌市房字第00206735),被告阮西雷、张霞(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昌市房字第00099394)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孟玉江、吕玲、曹俊芬、孙茂红、邵广喜、徐金艳、董艳平、黄艳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款项由被告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被告如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8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898元,由被告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孟玉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00552422105M |
登记机关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文化东路88号(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