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阚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0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4民初6654号
案号
(2020)沪0114执66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阚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借款本金185,520.58元,并支付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止的利息8,606.35元,合计194,126.93元,一、被告阚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185,520.5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阚晨、被告沈顺宝应对被告阚勇的上述第一、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阚晨、被告沈顺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阚勇进行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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