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玲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27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8民初17324号
案号
(2020)沪0118执85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严新国、被告江阴市青阳润康脚手架租赁服务站应共同支付原告上海承兰钢模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3万元,此款被告严新国、被告江阴市青阳润康脚手架租赁服务站应自2020年8月起至2021年6月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上海承兰钢模租赁有限公司5,000元,被告严新国、被告江阴市青阳润康脚手架租赁服务站应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承兰钢模租赁有限公司75,000元; 二、如果被告严新国、被告江阴市青阳润康脚手架租赁服务站就上述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则原告上海承兰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两被告尚未支付的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上海承兰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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