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国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4********3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213民初889号 |
案号 |
(2020)浙0213执2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奉化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国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给原告胡光耀借款本金30 000元及违约金9 000元,合计39 000元;二、驳回原告胡光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高国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