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海深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421********531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421民初166号 | 
| 案号 | (2020)川0421执恢248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米易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蒋海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余星垚从2013年1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止的抚养费共计112 700元;二、蒋海深自2017年12月22日起在每月20日前支付给余星垚抚养费2 000元/月至余星垚高中毕业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蒋海深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米易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