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荣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27********66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823民初846号
案号
(2020)川0823执10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剑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荣红、敬朝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互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宋中军挖掘机欠付租金55600.00元及利息(以55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租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790.00元,由何荣红、敬朝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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