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庆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01********1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03民初6442号
案号
(2020)冀1003执12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庆波、李洪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理赔款112418.5元。二、被告孟庆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保费6540.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1340元,由被告孟庆波、李洪美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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