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华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5********7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125民初971号 |
案号 |
(2020)鄂1125执17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董久红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27,120元(利息暂自2011年10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2020年3月2日止,后期利息以此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元,原告董久红已预交,由被告王华荣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董久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