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小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25********2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703民初16号
案号
(2020)陕0703执8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郭联群、李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万军偿还借款本金281000元,并自2016年3月20日起,以18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的债务利息至债务清偿时止;二、驳回原告李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郭联群、李小燕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联群、李小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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