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4********0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5民初2675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52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34756.99元,并支付代偿款134756.99元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赵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吕娜、韩孙利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8元、财产保全费1194元,以上共计26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峰、吕娜、韩孙利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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