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121********0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3103民初1571号 |
案号 |
(2020)云3103执1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丽香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黎明负担(未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