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3121********0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3103民初1571号
案号
(2020)云3103执1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丽香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黎明负担(未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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