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丰华温泉滑雪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0QC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14民初2341号 |
案号 |
(2020)辽0214执2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连丰华温泉滑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书德报酬共计2886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79元,由被告大连丰华温泉滑雪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大连丰华温泉滑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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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时天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82MA0QC28E7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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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街道杨屯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