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侯民初字第3596号 |
案号 |
(2016)闽0121执003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400000元及截止至2015年10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315474.56元,此后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本金为依据,从2015年10月2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FJ118201412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福州德贤化工有限公司、陈巧玉、福建简购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有权对被告陈梅提供抵押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278号中天金海岸1#地二期9#楼1002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1132081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20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093元,由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陈梅、福建简购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德贤化工有限公司、陈巧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3-07 |
发布时间 |
2016-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万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5MA339RYL63 |
登记机关 |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盈工业园E2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