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屈万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27********3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刑终213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27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刑初99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九项,即:“一、被告人任冬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屈万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柏英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四、继续向被告人任冬梅、柏英凯追缴白色红米note 手机(购于2016年,购价1200元)一部退还被害人尚秉磊。五、继续向被告人任冬梅、屈万鹏追缴金色苹果6手机(购于2016年,购价4200元)一部、黄金吊坠(购于2017年,购价为3000元)一条退还被害人李晓波。九、扣押在案的赃款13000元退还被害人刘伟。”二、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刑初990号刑事判决第六、七、八项,即:“六、继续向被告人任冬梅、柏英凯追缴金色三星w2016手机(购于2016年8月,购价为12800元)一部、灰白色oppo手机(购于2017年4月份,购价为2120元)一部、黄金项链(购于2016年5月,购价为43000元)一条退还被害人许清海。七、继续向被告人任冬梅、柏英凯追缴黄金项链(购于2007年,购价33000元)一条退还被害人高晓东。八、继续向被告人任冬梅、柏英凯追缴金色华为p8手机(购于2014年,购价4100元)一部退还被害人刘思航。”三、继续向被告人任冬梅、屈万鹏追缴金色三星w2016手机(购于2016年8月,购价为12800元)一部、灰白色oppo手机(购于2017年4月份,购价为2120元)一部、黄金项链(购于2016年5月,购价为43000元)一条退还被害人许清海。四、继续向被告人任冬梅、屈万鹏追缴黄金项链(购于2007年,购价33000元)一条退还被害人高晓东。五、继续向被告人任冬梅、屈万鹏追缴金色华为p8手机(购于2014年,购价4100元)一部退还被害人刘思航。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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