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冀晓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5********2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5民初3392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59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冀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明退还房款20万元。 二、被告冀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明支付上述20万元房款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7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冀晓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