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22********0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752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肖玉新欠款1926000元。二、被告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肖玉新欠款1926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34元,邮寄送达费30元,公告费360元,均由被告苗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