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3********8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681民初1619号
案号
(2020)川1681执8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伟、何海洋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失5,320,42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其中1,331,877.49元自2017年1月31日起,629,923.73元自2018年5月31日起, 2,888,257.51元自2019年1月30日起, 2,570.5元自2019年3月18日起, 467,799.77元自2019年4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代联万就被告何伟、何海洋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向原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3,856元。由原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813元,被告何伟、何海洋、代联万共同负担54,04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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