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27********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125民初3363号
案号
(2020)鄂1125执1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浠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春、余芳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借款本金57万元,利息30373.87元(以本金5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后顺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600373.87元,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剩余本息在2020年12月30日前清偿完毕;二、如二被告夏春、余芳未按上述第一次时间完全履行时,则视为剩余款项付款时间全部提前到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三、如二被告夏春、余芳未履行上述全部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有权申请对二被告就本案借款本息向原告抵押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17浠水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769号,坐落:浠水县闻一多大道40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79.9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57.81平方米)进行拍卖或变卖,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2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夏春、余芳负担,限于上述第一笔付款时间一并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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