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辛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928********0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928刑初145号
案号
(2020)云2928执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宏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37年1月21日止)。二、被告人李罗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30年1月21日止)。三、被告人李辛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7年1月21日止)。四、被告人张宏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五、被告人杨林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8年5月20日至9月11日的关押期限3个月零23天。刑期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4日止)。六、被告人杨保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犯非法拘禁罪已执行完毕的刑期1年零6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七、被告人尹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八、被告人李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九、被告人茶锦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已执行完毕的刑期1年零6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十、被告人王茂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十一、被告人张宏图、张宏远犯非法经营罪未退赔的赃款31679.81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退赔的赃款5885000元;被告人张宏图犯寻衅滋事罪未退赔的赃款18000元;被告人张宏图、李罗谦、李辛宇、杨保生犯敲诈勒索罪未退赔的赃款37228.99元,继续予以追缴。十二、扣押的人民币13941.5元,被告人张宏图、李罗谦、张宏远名下的储蓄卡13张及卡内资金4541.78元,被告人张宏图名下的信用卡6张,手机4部,刀子2把,火雷管11个,印章7枚,刷卡机5台,电脑主机2台,电子网银工具5部,云l943fw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车钥匙1把、行驶证1本、加油卡1张、执法记录仪1台,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12-02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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