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803********58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802民初1931号 |
案号 |
(2020)桂0802执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博、龙丹向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53932.4元(利息计至2019年5月9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西贵港市圆美富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武、潘丽玲、傅原美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西贵港市圆美富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182号(港福时代广场)1-2幢4121、4122、4123、4124、4125、4126、4127、4128、4139、4140、4141、4142、4143、4144、4145、4157号的16间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10179730、10179731、10179732、10179733、10179734、10179735、10179736、10179737、10179748、10179749、10179750、10179751、10179752、10179753、10179754、1017976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32元,减半收取计216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16元,由被告许博、龙丹、广西贵港市圆美富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武、潘丽玲、傅原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