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102********29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3民初2559号
案号
(2020)渝0113执68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被告方义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方义尚欠原告本金117 997.66元、利息4797.0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69.92元、分期手续费8193元,共131 857.66元。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继续由被告方义向原告偿还(根据《abc(2017)4035-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利息以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全部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 二、被告方义应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333.72元、案件受理费1294元、保全费1202元,共计9829.72元。(该费用指定收款账户:开户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营业部,账号:31101701049999999); 三、被告方义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分十二期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偿还第一项所列全部本欠款,一个月为一期,于每月30日前偿还。前11期每期还款10 988元,第十二期偿还10 989.66元及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期间继续按全部欠款本金计算利息及相应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 四、若被告方义未按约定履行上述第二、三项任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方义应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1、2、3项所列全部未还欠款及余下分期手续费9432元。被告方义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应按《abc(2017)4035-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支付利息(以尚欠全部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全部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本金和律师费的债务利息; 五、若被告方义未按期偿还欠款,被告方义同意法院对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马鞍居委会四组1栋3-1号房屋强制执行; 六、本案受理2588元,本院减半收取1294元、保全费1202元,由被告方义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垫付,被告方义应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受理费和保全费在上述第二项中已一并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0-10-29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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