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5********08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2民初28315号
案号
(2020)京0102执125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海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华借款本金58万元、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1.6万元、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5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温亮对李海铭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在本金48万元、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的利息104 837.26元、2017年5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4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方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 272元,由被告李海铭负担,其中8227元由被告李海铭、被告温亮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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