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5********08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2民初28315号 |
案号 |
(2020)京0102执12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海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华借款本金58万元、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1.6万元、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5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温亮对李海铭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在本金48万元、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的利息104 837.26元、2017年5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4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方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 272元,由被告李海铭负担,其中8227元由被告李海铭、被告温亮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