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燕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9********16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8民初4904号 |
案号 |
(2020)沪0118执80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东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贤辉借款本金472,531.53元; 二、被告苏东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黄贤辉逾期利息(以472,531.5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3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苏东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贤辉律师代理费25,000元; 四、被告苏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珠湖路99弄52号203室房屋价值范围内对被告苏东华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沈燕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珠湖路99弄52号203室房屋价值范围内对被告苏东华应归还原告黄贤辉的借款本金中的443,646.0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沈燕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珠湖路99弄52号203室房屋价值范围内对被告苏东华应偿付原告黄贤辉的逾期利息(以443,646.0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3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沈燕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珠湖路99弄52号203室房屋价值范围内对被告苏东华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6.89元,减半收取计4,723.45元,由原告黄贤辉负担341.96元,由被告苏东华、苏畅、沈燕飞负担4,381.49元。诉讼保全费4,072.20元,由被告苏东华、苏畅、沈燕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