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4********3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211刑初24号
案号
(2020)豫0211执1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郭志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梁攀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刘致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四、被告人黄伟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五、被告人洪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六、被告人陈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志强刑期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被告人梁攀攀刑期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被告人刘致成刑期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被告人黄伟家刑期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被告人洪亮刑期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被告人陈恒刑期扣除先行羁押2日,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七、继续追缴被告人郭志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梁攀攀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致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黄伟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一百元、被告人洪亮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恒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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