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4********3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211刑初24号 |
案号 |
(2020)豫0211执1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郭志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梁攀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刘致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四、被告人黄伟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五、被告人洪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六、被告人陈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志强刑期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被告人梁攀攀刑期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被告人刘致成刑期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被告人黄伟家刑期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被告人洪亮刑期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被告人陈恒刑期扣除先行羁押2日,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七、继续追缴被告人郭志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梁攀攀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致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黄伟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一百元、被告人洪亮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恒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