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金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5********55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25民初1307号
案号
(2020)川0525执13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古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金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给付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93‰计算的利息,给付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时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4.89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王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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