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金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5********55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25民初1307号 |
案号 |
(2020)川0525执1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金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给付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93‰计算的利息,给付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时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4.89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王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