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822********4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801民初571号
案号
(2020)云2801执30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返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4469.14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6月27日的利息6023.61元、违约金2815元(2019年6月27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按照《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35元(实收),由被告洪强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径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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