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431********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5民初6023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40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易兴昌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金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2000元、利息9792元,并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8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霍勇、被告刘园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金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5元、保全费2023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928元,由被告山西易兴昌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霍勇、刘园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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